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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927 执94号案件执行公告

2017-12-28 10:23:44

 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公 告

2017)云2927 94

本院立案执行茶永新与茶旺兴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巍山县人民法院(2017)云2927 民初26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茶旺兴应于判决生效十日内自动履行法律义务:由茶旺兴在住房东南角围墙处留出宽1.8米的通道,清除通道上的土基,清除后确保通道的畅通。经本院2017919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贾新诚限期履行法律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现令被执行人茶旺兴于20171220日前,清除住房(东南角围墙处)通道上的土基,清除后确保通道的畅通。如到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追究被执行人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