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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927 执129号案件执行公告

2017-12-28 10:25:00

 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公 告

2017)云2927 129

本院立案执行刘永正与贾新诚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巍山县人民法院(2016)云2927 33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贾新诚应于判决生效十日内自动履行法律义务:清除其堆放在其户南墙墙外滴水(50公分),东、西走向通道内的空心砖、沙石、木柴等障碍物,疏通通道,并保证道路的畅通。经本院201715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贾新诚限期履行法律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现令被执行人贾新诚于2017425日前,清除其堆放在其户南墙墙外滴水(50公分),东、西走向通道内的空心砖、沙石、木柴等障碍物。如到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追究被执行人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