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案件通知书
2016-10-21 10:15:18
巍 山 彝 族 回 族 自 治 县 人 民 法 院
受理案件通知书
(20 )云2927 初字第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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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诉 一案的起诉书已收到。经审查起诉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本院决定立案审理。现随文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各一份,并将有关应诉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
二、当事人为法人单位的必须递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如需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应向本院 审判
庭递交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四、应在接到本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 元,其它诉讼费 元,逾期不缴纳的按自动撤诉处理。
本通知发当事人一份,附入案卷一份。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