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若干规定》
2015-05-21 09:29:09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以来,为依法惩治“老赖”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为更大限度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新的手段。
《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制定实施《若干规定》是人民法院推进执行工作,破解执行难的需要。建立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重在发挥三大功能。
一是惩戒功能。凡是被纳入失信名单中的被执行人,就会受到信用惩戒,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受到限制;
二是威慑功能。将纳入失信名单的范围限定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以区别于无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将符合《若干规定》第一条列举的任一情形的被执行人作为严重失信的被执行人,对这部分人形成社会合力,压缩其生存空间,产生相应威慑力;
三是引导功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是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积极参与国家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对引导诚实信用的社会风尚具有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