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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927执34号

2017-07-22 16:00:13

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云2927执34号 申请执行人:张燕梅,女,1982年12月4日生,住巍山县。 被执行人:张怀土,男,1971年10月4日生,住巍山县。 被执行人:刘荣华,男,1975年12月4日生,住巍山县。 被执行人:刘雄,男,1997年7月16日生,住巍山县。 关于张燕梅诉张怀土、刘荣华、刘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作出的(2016)云2927民初424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张怀土、刘荣华、刘雄未自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赔偿给张燕梅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合计32184.02元的义务,经权利人张燕梅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怀土到南京打工,家中仅留老人、孩子在家,其下无银行存款,也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刘荣华、刘雄外出打工,其下无银行存款,也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张怀土、刘荣华、刘雄应赔偿给张燕梅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合计32184.02元,暂无条件执行。据此,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巍山县人民法院(2017)云2927执3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 张怀土、刘荣华、刘雄共同承担的案件受理费1653.00元,申请执行费383.00元,合计2036.00元,缓交,待案件恢复执行时收取。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忽克敬 审判员:张志诚 审判员:万丽梅 二0一七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茶万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