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927执90号
2017-07-20 16:01:26
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云2927执90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秀忠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昆明市官渡区华丰国际商贸城B区7幢4号。
法定代表人:将忠,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聂朝坤,云南红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事项和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
被执行人:云南鑫海雪盟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巍山县南诏镇五里坡。
法定代表人:赵云兰,任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云南秀忠商贸有限公司与云南鑫海雪盟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巍山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日作出的(2015)巍民初字2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8月15日,云南秀忠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云南鑫海雪盟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归还本金人民币268000元,并按年利率6.05%计算支付从2014年2月28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
本院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云南鑫海雪盟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房地产因另案被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以物抵债给巍山县建宏经贸有限公司,机器设备被大理市人民法院查封,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云2927执9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案未收取的执行费3920元,案件受理费5320元待恢复执行时一并收取。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忽 克 敬
审 判 员 张 志 诚
审 判 员 万 丽 梅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
书 记 员 赵 国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