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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927执6号

2017-09-22 16:04:11

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云2927执6号 申请执行人:耿桂鸿,男,1974年11月15日生,住巍山县。 申请执行人:耿贵明,男,1981年7月23日生,住巍山县。 申请执行人:耿贵芬,女,1987年12月5日生,住巍山县。 被执行人:左士雷,男,1985年11月14日生,住巍山县。 关于耿桂鸿、耿贵明、耿贵芬诉左士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作出的(2016)云2927民初209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左士雷未自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赔偿给申请执行人耿桂鸿、耿贵明、耿贵芬超出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部分的损失183265.6元。经权利人耿桂鸿、耿贵明、耿贵芬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左士雷因犯非法拘禁、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现在监狱服刑。家中有父母、妻子、两个孩子,有农村住房一处,家庭收入仅靠农业收成为主,无其他收入来源,左士雷名下也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左士雷应赔偿给耿桂鸿、耿贵明、耿贵芬超出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部分的损失183265.6元,暂无条件执行。据此,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巍山县人民法院(2017)云2927执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忽克敬 审判员:张志诚 审判员:万丽梅 二0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茶万贤